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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法院:允许出轨配偶方申请离婚为时尚早

社会・文化 2015年09月16日 11:18

韩大法院驳回出轨配偶方的离婚请求。由此,大法院从1965年9月开始50年间一直对离婚审判维持的“有责主义”原则持续有效。

9月15日,韩大法院合议庭(主审金龙德大法官)在A某(68岁)向妻子B某(66岁)提出的离婚请求诉讼中,驳回其离婚请求,维持原判。

A某1976年与B某结婚,生有三名子女,但1996年开始与C某约会。A某还与C某生有子女,2000年离家与C某一直保持着事实婚姻关系。A某每月向原配B某支付100万韩元左右的生活费。A某2011年被诊断患有肾脏病,向B某所生子女要求进行肾脏移植手术但遭到拒绝,遂提起离婚诉讼。

就A某离婚这一请求,大法官们意见不一。主要是主张“广泛接受有责配偶方的离婚请求还为时尚早”的“有责主义”(梁承泰大法院长等7人)和主张“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到无法恢复,在法律上就应承认其实际上的离婚状态”的“破裂主义”(金龙德大法官等6人)之间的对立。

此外,两名女大法官的意见也不一。朴保泳大法官同意多数意见,而金昭英大法官则同意少数意见。

7人的多数意见主张称“A某对婚姻破裂负有主要责任,不能以婚姻破裂为由申请离婚”。与选择“破裂主义”的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国不同,韩国选择“有责主义”的依据是保护受害方配偶的现有制度还不完备。具体提出的理由是,“婚姻破裂时可以进行协议离婚”、“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觉得有必要或者对于拒绝离婚的一方进行残酷虐待的情况,若提出离婚申请,暂时没有禁止其离婚的相关措施”、“缺乏让有责配偶在离婚后担负赡养责任的制度”等。多数意见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破裂主义’,很有可能会出现为有责配偶的幸福导致受害方配偶单方牺牲的结果,具有较大危险性”。

但现在可以有余地地放宽对有责配偶离婚请求的承认。自1987年以后,大法院一直将“被请求离婚的一方在客观上明显无持续婚姻关系的意愿但出于自尊心或报复心理而不同意离婚”视为例外。多数意见还明确将“有责配偶的责任未达到一定排斥离婚请求”定为例外情况。如果有责配偶对对方配偶和子女进行充分的保护和照顾,或者随着时间流逝,对方配偶的精神痛苦减弱,可以破例承认其离婚。

对此,少数意见反对称,“如果说已到了无法恢复婚姻生活的程度,那么该责任在于谁,无法成为判断是否离婚的基准”,接着还表示,“如果不允许有责配偶的离婚请求,夫妻在诉讼过程中大肆指责对方和争吵,会使其敌对关系加剧”。少数意见提出的依据有“与离婚后女性的独立相关的社会条件得到改善”、“在财产分割请求中,考虑到赡养对方的必要性”、“在引进子女探望权、抚养权等中男女差别消失”等。

起初,大法院对判例更改进行了认真探讨,甚至还有人嘱咐称,“寻找可以成为更改判例契机的事件”。但据悉,在今年6月公开辩论后,氛围发生变化。在离婚专门律师的辩论中,“破裂主义”方的证人(延世大学名誉教授李和淑)也表示,“引进没有制度补充的‘破裂主义’非常危险”。

对于此次判决,法律界内部反应也不一。韩国女律师会(会长李明淑,音)发布声明称,“这是符合国民情绪的判决”。女律师会表示,“现在急需完善在实施‘破裂主义’之前大幅提高精神损失费等让有责配偶担负实际赡养义务的制度”。

而相反,法务法人(有限)和友的姜虎淳律师表示,“这似乎未能反映时代的变化,有些惋惜。如果不是将配偶赶出家门这样的极端情况,引进‘破裂主义’是可行的”。檀国大学教授崔成京(音)表示,“有责主义具有限制个人幸福追求权的层面,因此如果能够制定实质性改善对策,可以重新商讨引进‘破裂主义’”。

◆“有责主义”和“破裂主义”=“有责主义”主张出轨等犯错的配偶一方无法请求离婚。而“破裂主义”则主张与犯错无关,如果婚姻生活破裂就应允许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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